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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为与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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