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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诉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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