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郭**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黄*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贾**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