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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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