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袁某某于2008年出生。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不和,矛盾日益增多。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已无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归我抚育,抚养费要求一次性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袁某某(2008年2月15日出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和矛盾,于2012年5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系自愿构成,但由于相互不能理解和谅解,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育,原、被告均同意归被告抚育,原告给付一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表示抚育费上打足一年一给付,本院应予准许。婚后存款及债权属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权王*甲2万元归原告王*某所有,存款2万元归被告袁*所有。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离婚;
二、婚生子袁*某(2015年2月15日出生)归被告袁*抚育,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从2015年10月开始上打足一年一给付;
三、债权2万元归原告所有,存款2万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