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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家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乙,现年34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在单位与他人打架并造成他人伤害后原、被告就不断发生争吵,直至2006年12月份,原告被迫从家里搬出,开始与被告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未到庭,本院送达时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这么大了,离什么婚呢?另外双方都还有80多岁的老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乙,现年34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03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系自愿构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现因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了解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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