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便一直共同生活经营轮胎商店,2012年12月11月登记结婚,但在去年双方开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一气之下于2014年4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打过原告,虽然有点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便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12月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较好,自去年开始双方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2014年4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先一起共同生活,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体谅,勤加沟通,是能够和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