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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离家4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归原告所有,孩子上学费用原告承担。共同债务31,000元(其中原告舅父邢胡3,000元,姐姐盖清燕10,000元,朋友翟新伟3,000元,姨夫史*5,000元,均用于翻修房屋以及给孩子上学用,以及孩子助学贷款10,000元)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挣钱不给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已经分居四年,感情确已破裂。但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家庭财产只有一套房屋。双方有债权8,000元,是原告的弟弟盖清志欠的;原告所述债务被告不清楚。债务应该是8,300元(欠被告的姑姑刘*,500元,欠被告母亲尹*800元,用于处理原告母亲丧事)。

原告对被告所述的债权债务均未提出异议。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孩子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表示不知情,但被告也经常给孩子汇钱。

经质证,法庭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盖甲*(1994年9月24日,现上大学二年级)。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4年。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长营子镇长营子村平房一处(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定房屋价值180,000元)。双方无存款,有债权8,000元,共同债务29,300元(其中欠原告的亲友21,000元,欠被告的家人8,300元)。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由双方自愿加以维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已分居四年之久,应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可感情破裂的事实,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照准。家庭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分配应按照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权共享债务共担,兼顾实情方便生活的原则来处理。关于原告提出的孩子助学贷款的请求因贷款尚未到期,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位于新邱区长营子镇长营子村7组1-42副号的面积为1043.50平米的平房(无房照,含36平米厢房)一处,归原告盖某某所有,原告盖某某支付给被告刘某某房屋折价款90,000元(此款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个人用品及行李衣物归各自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共同债权8,000元,归原告盖某某所有。所欠亲属债务各自偿还,即原告盖某某偿还21,000元,被告刘某某偿还8,3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盖某某、被告刘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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