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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曹*。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并且有外遇。2014年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子女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8日生育一女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现服刑于凌源市第一监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原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考虑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现处于服刑期间,原告更应加以关心,理解,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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