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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甲、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汤*乙(现年20周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2年9月以来,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无法正常生活,于2012年9月分居至今。原告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买车欠款必须还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汤*乙(1995年7月21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2年以来,因种种原因双方开始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共同财产有江淮货车一辆(辽J17838),债务6.6万元,欠张*丙4.5万元,欠马某某1万元、王某某0.5万元、张*0.6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共同财产货车一辆,因涉及被告与第三人买卖车辆是否有效问题,宜另案处理。债务6.6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3万元。被告辩称欠李*乙债务3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汤*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6.6万元,原、被告各负担3.3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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