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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原告为了家庭、孩子忍耐多年,没有离婚。最近,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搬出居住,已经分居一段时间。原告请求离婚,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1994年1月21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期因被告迷恋游戏,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以致分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足够证据。现在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不应放弃已有的夫妻感情,应各自查找自身的缺点和毛病并加以改正,以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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