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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孟*现年12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被告没有对孩子尽到义务,且被告2010年将一个有暧昧关系的女子带回家,原告无奈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属实,是因为原告的原因产生家庭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导致分居6年,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可以随我共同生活,我要求原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12日婚生一女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2008年原、被告分居至今,婚生女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家庭生活所产生的矛盾均应采取合理的方法解决,因琐事产生矛盾不可避免,而双方均没有相互谅解,及时沟通,没能化解矛盾,导致双方不能共同生活,且已分居6年,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和规律,婚生女宜随被告生活,抚养子女是原、被告双方的义务,原告应支付子女抚育费,酌情按每月500元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孟*随被告孟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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