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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某某诉被告鲁*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9日结婚登记,在婚后被告常因小事喝酒作闹,不工作挣钱,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常用跳楼或自杀等过激行为来威胁原告,使原告时时受到精神伤害,多次离家躲藏。现被告喝酒后砸家中物品,原告吓的得了心脏病,还有抑郁症的倾向,原、被告实无任何感情所言,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每年支付孩子学费1.2万元(婚生女鲁*乙留学读研);原、被告共同财产,坐落于某处(53.18平方米)的房屋平均分割,三轮车一台(购买时价值5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被告支付共同外债9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鲁*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非常好,被告不同意离婚。1990年10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现在国外读研。女儿今年24岁,马上就要毕业、安家了,也需要一个温暖的环境,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无工作,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工作,并对其恩爱有加,25年来从没骂过、打过原告。家中大小事情都是原告说的算,被告从不过问。被告是一名瓦工,年收入可以养家、供孩子上学,原、被告没有外债。近一年多,因被告常年弯腰工作,患上了腰脱在家养病,原告因此十分不悦,说被告对家不负责任。原告迷上了网聊交朋友,经常在一起吃喝,被告劝阻不了,只能借酒消愁。被告的母亲、哥哥都是智障人士,月低保收入1500元,均由原告管理,原告每月给他们生活费500元,余下的钱作为救命钱存在原告手中,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的母亲和哥哥将无法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18日婚生一女鲁*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自2015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自愿构成,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五年就是最好的证明。近期因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了解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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