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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现年7岁。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经朋友亲属劝解均未能和好,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无共同财产,而且孩子年龄较小,原告也不能很好照顾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8日婚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然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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