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邵*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邵*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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