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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忠义、被告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现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尚某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6月18日在铁岭市清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无婚生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租房协议、营业执照副本、书证、房权证复印件、借条、证人曹*的证人证言,被告方提供的张*、高*、谭*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且被告表示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生活中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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