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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