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吕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女吕X,生于1998年1月18日,现读大学一年。婚后与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于2010年11月离婚,经亲属调解又于2014年11月复婚,但复婚后感情仍不和,并至今分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吕XX抚养吕X,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XX与被告张XX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吕X,出生于1998年1月18日。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离婚,于2014年11月28日复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吕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吕XX预交),由原告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