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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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