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项*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