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退还给原告王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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