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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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