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2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现在调兵*小学就读。原、被告性格各异,婚后一直无休止的吵打,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自2XXX年离家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使我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崔*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调兵山市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刘*自2xxx年离家至今未归。

对原告方提交的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从2xxx年至今刘*一直由原告抚养。经调兵山市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证明,被告自2xxx年离家后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2xxx年离家至今未归,对原告及子女不予关心和照顾,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原、被告分居近5年时间,被告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恶化,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崔*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子刘*甲归原告崔*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