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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未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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