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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