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感情仍然良好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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