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孟**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孟*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2月30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2月,被告再次因琐事与我发生争吵后将我打伤。现我二人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孟*辩称:我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感情一直很好,我二人感情并未破裂,现子女年纪尚小,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孟*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2日生一女孩孟*。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偶有争执。2015年2月6日,被告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撕扯,撕扯过程中致原告手臂骨折,后原告回父母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

另查,原告婚前财产有电冰箱一台、电脑一台,被告婚前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家具一套;婚后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被告于2010年9月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50000元借与三伯孟*,现上述贷款除孟*按期偿还利息外,本金尚未偿还。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佐证,双方无争议,予以采信。

原告及被告主张的其他财产,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夫妻之间感情基础较好。二人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也仅因缺乏沟通和相互信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现有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谅、真诚沟通,共建和睦家庭。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