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杜凤丽诉王振元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李**与孟**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xx诉石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