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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