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更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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