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琐事常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常口角打仗,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无债权债务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琐事常口角打仗。2015年4月20日,原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外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