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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