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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魏*某(7周岁)。婚后因性格不含,常口角吵架。被告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魏某某(7周岁)。原、被告因性格不含,常口角吵架。2009年2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XX县XX镇XX委会、XX县XX局XX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6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当准予。关于婚生子应随原告生活。关于原、被告财产暂不处理,如有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魏*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魏*某(7周岁)随原告魏*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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