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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但我们婚姻基础不好,婚前我就发现我们性格不合,但因为迫于父母的劝说,我才同意与被告订婚、结婚。我与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在生活上被告对我漠不关心,被告心胸狭窄,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现我与被告已分居四个月,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将我个人财产奥迪轿车车钥匙一把、购置奥迪轿车原始发票返还给我。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均是成年人,应该对婚姻负责。双方虽然有矛盾,但都是生活琐事,没有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朝阳*政局婚姻登记处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一居生活。婚后未满三个月,双方便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并有互相厮打行为。2015年1月1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原告将自己个人财产取走,并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被告多次联系原告,但被原告坚决回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外债。原告有个人财产辽N奥迪轿车一台。原告奥迪轿车车钥匙一把、购置奥迪轿车原始发票在被告手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等材料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双方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短暂时间内便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进而产生互相厮打行为,2015年1月1日,双方共同生活仅近8个月时间便再次因生活琐事生气并分居至今,且此后双方未能就双方感情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后确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难以共同生活。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奥迪轿车车钥匙一把、购置奥迪轿车原始发票返还给原告,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告孙*个人财产辽NXXXXX奥迪轿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原告孙*的奥迪轿车车钥匙一把、购置奥迪轿车原始发票返还给原告孙*。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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