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梅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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