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梅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梅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