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淼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因与被告徐*庭外自行和解,并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并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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