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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01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生育一男孩冯*,2003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结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吵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6月5日,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并且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也不能与原告离婚,我从结婚到现在没有殴打过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3年8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4年生育一男孩冯*,2015年6月5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载卷为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关于本案,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增进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了维护公民家庭的稳定及双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该婚姻应予维持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俞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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