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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