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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