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芝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执行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杜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008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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