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5年10月22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