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依法享有撤诉权利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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