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被于1990年结婚,婚后于1991年生育长子李xx,现已成年,2004年12月11日生育长女李xx现年11岁。婚初感情尚可,近三年来,被告常年在外地打工,回家就和原告生气吵架,总是怀疑原告有外遇,连原告回娘家也不让,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已经生活了二十多年了,还生育了子女,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结婚,1991年4月19日生育长子李xx,2004年12月11日生育长女李xx,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期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28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开始分居,被告数次接叫过原告。2015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并且生育了子女,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虽然近期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的感情是可以继续维持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