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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诉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x诉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11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在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也不是真心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11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林x与被告岳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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