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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楠诉被告刘*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楠诉被告刘*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楠因与被告刘*也庭外自行和解,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并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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