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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萌与被告艾*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萌与被告艾*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在怀孕及流产期间,被告不予关心。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已经给付原告的41000元彩礼应予部分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明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萌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或部分返还彩礼,但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间不具备以上情形,故被告艾*飞要求原告返还部分彩礼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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