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的原告常*宝诉被告王*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赵**与被告王*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淼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x诉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季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军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穆*勃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艳与被告张*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任某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梅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