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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宝诉被告王*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的原告常*宝诉被告王*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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