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与被告张*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以双方协商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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