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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