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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