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元诉被告孟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丁*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某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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